故意毀壞財物罪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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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罪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故意毀壞的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從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年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並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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