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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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檢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檢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對本罪的處罰分一下兩個幅度:

(1)犯本罪情節一般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可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各地規定的損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可能會有差異,比如在有些小縣城損壞的財物達5000就構成了犯罪活動,但是在上海、深圳等這些地區,和財產犯罪相關的這些案件立案標準都符合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不過,如果損壞的財產數額很小的話,也能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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