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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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1、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訴案件
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不管本地司法部門規定的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當我們的財物被他人損壞之後不能因為立案標準的問題就選擇不報案。即使對方的所作所為沒有構成犯罪,針對故意損壞財物的這種行為還可以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不構成犯罪也會面臨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