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6W

一、江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江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同時,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也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毀滅和損壞。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同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程度。如果情節輕微或者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損失嚴重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和手段特別惡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但是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侵犯了其他客體,則不能以毀壞財物罪論處,例如,故意毀壞使用中的交通設備、交通工具、電力煤氣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界限:其他侵犯財產罪並不損害公私財物本身,而是通過非法手段將公私財物所有權非法轉移,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通過毀壞公私財物本身,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

我們所有人合法的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首先,日常生活當中的所有行為幾乎都和財產是有關係的,其次,財產也在某種程度上推動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因此,無論犯罪嫌疑人當時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去故意毀壞他人的財產,司法部門都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制度定罪量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