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環保禁養要徵收魚塘 - 不給補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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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環保禁養要徵收魚塘,不給補償合理嗎?

因環保禁養要徵收魚塘,不給補償合理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環境保護問題禁止養殖魚的,對魚塘進行關停徵收的時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四條 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二、魚塘徵收補償標準

1、徵地面積的計算

通常對線路穿越魚塘的徵地面積,一般按水面有形物體的表面積掌握,包括道線、輔路、防浸護堤等,面積直觀可確定,但直觀所反映的並不是佔地的實際。由於魚塘是立體結構,線路徵地所依託的並不是水面和水體,而是塘底,並且在以塘底為支撐實現水面通行中,必須砌築壩體式基礎,一般為安全穩固,多采用底角30°~45°的等腰梯形結構,從而改變了魚塘的水體體積結構和水下通行結構,這種徵地通過截面圖直觀、真實地反映出來。如果以壩體浮出水面的表面積作為徵地補償面積,顯然是不能被養殖户接受。這種方式本身忽視了魚塘立體結構、水體介質、壩體帶來的容積和水位變化、水下養殖生產空間的變化,而解決水下空間的實體變化與水面表象關係必須建立一個合理的水下、水中、水面的轉化關係,充分利用水體的可塑性的介質特點。

主要方法有兩個,第一種方法是藉助地上建築按各自用途的建築面積分攤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作為分攤土地面積的比例係數的方法,將線路沉入式壩體佔新形成的現狀魚塘容積的比例,作為分攤水面表面積的比例係數,將所得的面積作為徵地補償面積,即容積比例分攤法。這種方法尊重了水上、水下的工程環境、養殖環境的變化,充分利用了水體介質、浮力原理,從數量上解決了如何認識線路沉入式壩體及佔地面積問題,能夠被養殖户和徵地單位所接受。這種方式的數學計算意義必須是梯形結構,而不是矩形結構。

第二種方法是直接以水下壩體的底面積向上投影至水面的投影面積作為佔地面積。這種方法符合透視原理,利用魚塘水深相對較淺,基底可視特點,將水下地表表面積隔水透射,空間換位,重新真實反映水下壩體實際佔地情況。這種方法在清塘空底時更好解釋,相當於以塘底作為佔地的起點,符合魚塘水體動態變化,具有附着物屬性的特點,充分利用水體的透視反射特點,缺點是它沒有充分利用水體整體性和介質性、變化性特點。

2、對部分徵佔魚塘的補償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建設項目都是整體徵佔魚塘,多改造利用為綠化環境,部分徵佔主要是穿越、跨越式佔地,藉助魚塘的空間或塘底作為支撐。以熱電廠鐵路專用線穿越魚塘為例,其徵地補償不僅是表面性問題,涉及到塘底築壩(基)、切割水體、機械振動、環境再造等一系列複雜問題。主要的技術性問題包括徵地面積的計算、次生破壞的補償等。

當發現了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域後當地的人民政府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綜合治理方案的,那麼也是會將公民進行的養殖區域進行徵收,那麼在進行徵收相關養殖場地後也是會給養殖的經營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國家為了補償此類人羣的合法權益也是需要支付補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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