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哪些不可用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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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哪些不可用監視居住?

法律規定哪些不可用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控制、拘役或許獨立適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懲罰,採納監視居住,不致發作社會風險的。

這兩種情況是適用監視居住的基本條件,即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違法情節較輕的違法嫌疑人。包含可能判處《刑法》規則的五種主刑中的控制、拘役以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懲罰,採納監視居住不致發作社會風險性的。

(三)違法嫌疑人應當拘捕,可是假如違法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許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時,能夠適用監視居住。這樣規則有利於違法嫌疑人治療自己的疾病或許胎兒、嬰兒的健康成長。在適用這項規則的時候,應當留意,關於契合本項規則,可是具有很大社會風險性的違法嫌疑人也能夠不監視居住而予以拘捕。

(四)公安機關關於被拘留的違法嫌疑人,通過偵辦發現其涉嫌的罪行比較嚴重,可是在法定的期限內又不能將依據蒐集完全,提請拘捕的依據尚不充沛,開釋違法嫌疑人又可能發作社會風險性,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變更為監視居住,這樣做,既能夠習慣辦案的需求,又能夠不違背法令關於拘留期限的規則。

(五)公安機關通過偵辦,以為有依據證明違法嫌疑人施行了違法行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懲罰,提請拘捕時,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批准拘捕的決議。在這種情況下,假如人民檢察院告訴公安機關補充偵辦,公安機關應當將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一起展開偵辦活動。假如人民檢察院未告訴補充偵辦,但公安機關以為不批准拘捕的決議有錯誤,需求提請複議、提請複核的,也能夠變更為監視居住。

(六)公安機關關於在法定的偵辦拘押期限內不能結案的仍需求繼續偵辦的違法嫌疑人,能夠將其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在辦案實踐中,因為有些案子觸及面廣,取證困難,加上現在公安機關的配備落後,造成了在法定的偵辦期限內不能結案,關於這些期限屆滿的違法嫌疑人,因為其違法嫌疑並未掃除,還需求繼續查驗,將其放於社會仍具有很大的社會風險性,因而,能夠將其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繼續展開偵辦作業。

(七)公安機關偵辦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申述的案子,假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申述的決議,公安機關以為有錯誤時,能夠將違法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一起向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複核。

以上就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可以適用於監視居住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事實嚴重的,或者適用監視居住可以引起嚴重惡劣的影響的犯罪分子,是不可以進行監視居住的,但對於身體患病的等不適用於收監的,則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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