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算刑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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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算刑期嗎?

保外就醫算刑期嗎?

我國根據有關規定,對病重的罪犯實行定期的保外就醫制度,即根據罪犯的情況,確定其非保外就醫的期限為六個月或者一年。在期限屆滿前,監獄派警察進行調查或寄信進行調查。基本恢復的,及時送監獄執行;病情沒有好轉的,應當依法延長繼續治療的期限。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很多地方都存在着這樣一種情況,即沒有被收治的罪犯很長一段時間沒有被收治進監獄,很長一段時間停留在社會上。在保釋金以外的期間內,將醫生列入罪犯的執行刑罰是不適當的。

超過保外就醫期限的,不屬於保外就醫的執行期不計入執行期的。《罪犯醫保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離境的,不計入執行期限。外出就醫的罪犯,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保外就醫的期間,在刑期內計算。

如果判決結束,他將按時獲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期限,應當從刑罰中扣除。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的,減一天刑期;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的,減為兩天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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