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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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刑法的時效其實也就是指刑事訴訟的追訴時效,這點與民事訴訟時效其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即要求在規定的時效內才能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超過了時效規定的話,則原則上是不再追訴的。那麼這個刑法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法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刑事追訴時效要注意什麼?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三、追訴時效延長的法定理由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88條之規定,導致追訴時效延長的法定事由有兩種:

一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是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時根據不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的不同,那麼就會導致具體案件的追訴時效不一樣,其中規定的最高追訴時效為20年,但要是在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話,此時其實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之後,仍舊可以繼續進行追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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