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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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你以為只要是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衞就一定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衞嗎?其實我國對正當防衞的成立要件是做出了專門規定的,如果此時經過認定發現並不符合規定的要件,那自然就不能按照正當防衞來處理,造成了損害的肯定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究竟正當防衞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正當防衞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為。

成立正當防衞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衞,屬於假想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衞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衞反擊。但在防衞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衞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衞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衞;(1)防衞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衞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衞。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衞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二、特殊防衞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特殊防衞也可稱為無限制防衞,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在實際進行防衞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限度,如果認定構成防衞過當的話,那麼對於造成的損害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了。而對於正當防衞成立的要件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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