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是否成立正當防衞不是由當事人説了算,同時也不會由公安人員或者法院説了算,此時需要看具體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要是滿足了的話才能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衞,此時即使造成損害也不用承擔責任。那究竟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要想成立正當防衞必須滿足下列幾個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如果説對方只是輕輕拍了一下你的肩膀打招呼的,就不能説人家是在對你實施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如果自己在對方還沒開始動手侵害的時候、或是在對方侵害行為結束以後,自己去動手的,這樣子就不能符合正當防衞的情形。要是自己有這兩種行為的,自己還會構成侵害他人。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要是説你對侵害你的人以外的人採取行動的,那麼,這就不成立正當防衞,還是屬於侵害他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如果對方對你只有傷害的故意,你就拿起刀子或者更具殺傷力的武器意圖殺害對方的,就是屬於防衞過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由於反擊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法律上是可以容忍的。
除此之外,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規定屬於特殊防衞,雖然也屬於防衞的一種,但由於侵犯行為的特殊性以及嚴重性,這種防衞有其自己的條件:
1、客觀上存在着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按法條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
3、防衞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
那此時正當防衞人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了損害的也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過此時要注意防衞過當的情況出現,在進行正當防衞的時候要控制住防衞的程度,如果超過了規定的限度,則就會演變為防衞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