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生產有害食品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生產有害食品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標準跟嫌疑人的銷售金額並無直接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只要嫌疑人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進行銷售的,就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標準和銷售金額無關,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即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情節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案件來説,其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中是被規定為行為犯的,即只要是犯罪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就是會被認定為犯罪,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在所不問的,但是銷售金額會影響到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