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搶奪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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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搶奪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的

通常情況下,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是可以構成搶奪罪的。此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其中合肥市關於搶奪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符合本罪《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一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本罪司法解釋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搶奪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

6、需要説明問題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閲讀完上文的內容後,你是否已經清楚在合肥市搶奪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其實,不管是哪個地區,在關於搶奪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上面,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的。如果你還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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