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搶奪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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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搶奪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搶奪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等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多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等。

二、搶奪武器裝備案件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且在會見時不被監聽。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二)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三)辯護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法院調取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四)辯護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五)出現法定情況,辯護人有拒絕辯護的權利。辯護人有獨立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

搶奪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性質是很惡劣的,不同於一般的搶奪罪,犯罪嫌疑人搶奪的物品是武器裝備,在我國,只有武警,公安機關、軍隊等有關部門才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裝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織,私藏武器裝備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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