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與結果加重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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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與結果加重區別是什麼?

數罪併罰與結果加重區別是什麼?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如中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就屬於這種情況。對於結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論中有廣義説和狹義説。廣義説認為,因一個基本的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地造成了加重結果時,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別規定,就可以視為結果加重犯。

二、結果加重犯的行為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基本行為造成的,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首先,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數情況是對基本犯罪持過失(參見刑法第132條)。其次,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對加重結果沒有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這需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理論。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於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於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例如:強姦婦女致其重傷的,由於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屬於結果加重犯;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其重傷的,因為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結果加重犯。

由於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並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所有的公民在觸犯了法律後都是會受到刑法的處罰,那麼司法機關在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具體後果來對其進行處罰的,當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期限內觸犯了兩種以上的罪行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當事人進行數罪併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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