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吸收輕罪與數罪併罰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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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罪吸收輕罪與數罪併罰的區別是什麼?

重罪吸收輕罪與數罪併罰的區別是什麼?

數罪併罰會將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來,與最高刑相比,取一個合適的刑期數值;但是罰金刑直接加起來即可。

重罪吸收輕罪就是選擇所犯的罪要承擔的處罰中最重的一個,進行處罰。

聯繫就是都是犯了多個罪名。

二、數罪併罰的意義有哪些

1、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對犯數罪的人實行並罰,體現了從重的精神,即使在數罪中最高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分別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會對犯數罪譴責的嚴厲程度大於犯一罪的。

我國《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採用吸收原則的認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執行,輕罪或輕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實用上,頗為便利。但是反對這個原則的認為,吸收原則對於犯過重罪的,無異是鼓勵他再犯輕罪,因為對於輕罪已無任何刑罰。

三、數罪併罰的意義有哪些

1、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對犯數罪的人實行並罰,體現了從重的精神,即使在數罪中最高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分別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會對犯數罪譴責的嚴厲程度大於犯一罪的。

2、遵循原則

各國刑事立法都規定了數罪併罰的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

(1)吸收原則: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2)合併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

重罪吸收輕罪適用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對於本身被審判機關判處的刑事責任比較重,且將全部的刑罰加起來並沒有意義,此時一般使用的就不是數罪併罰的原則了,而是會採用吸收原則,也即重罪吸收輕罪者受到的處罰,是比數罪併罰要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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