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法院會怎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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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法院會怎樣量刑?

一、構成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法院會怎樣量刑?

法院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相關法律行為的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相關法律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罪體

主體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體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

行為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行為是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相關法律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這裏的打擊報復,是指調動工作、撤換職務、強行辭退、剋扣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等。

客體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客體是依法履行職責、違反相關法律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

2、罪責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會計、統計人員是依法履行職責而進行打擊報復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惡劣。這裏的情節惡劣,是指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屢教不改的,多次進行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不敢依法履行職責的;打擊報復致使會計、統計人員精神失常,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三、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和報復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後者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違反相關法律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後者則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行為既可以利用職權實施,又可以不利用職權實施,後者則必須要求濫用職權進行報復。儘管如此,有時候會計人員統計人員對其行為進行違反的同時又在公共場合如會議提出了批評甚或對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控告,而行為人如濫用職權報復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則同時觸犯犯罪行為與報復陷害罪,此時,應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即後者處罰。

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行為是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對於我國的治理犯罪行為的良好秩序將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也會對於統計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較大的影響,因此我國的法律中對於這種犯罪的行為將會給予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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