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檢察院複查決定書怎麼處理
一、不服檢察院複查決定書怎麼處理
可以向最高檢申訴或有新證據情況下再向省檢察院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刑事案件申訴複查的條件
1、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2、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
3、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規定指出,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可能,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有錯誤;
(2)申訴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變原處理結論的新的事實或者證據;
(3)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4)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證據;
(5)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6)處理是否適當;
(7)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
(8)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9)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明確指出,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不再立案複查,但是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根據相關的規定,有關機關對公民提交的申訴作出相關的答覆以後,當事人如果對該申訴的答覆仍然是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提出對前一個機關的答覆進行重新審查的要求的,這個就是屬於申訴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