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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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刑事案件的解決需要從案發到立案,然後審判直至最後判決這樣的過程。而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環就是審判,而基於審判時犯罪嫌疑人一般是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情況,所以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是有明確的界限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一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 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附:(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二、有關審判監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後一個月內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審理期限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案件的一審以及二審作出了區分,在通常情況下一審的時間是不超過3個月的,而二審的時間也不會太長,以避免因審理時間太長而影響到當事人的正常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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