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構成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1、客體要件。

怎麼樣才構成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藥,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對於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的行為,顯然是屬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違法事實認定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但對於販賣武器的行為,還需要依據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銷售武器等特殊的物品的,此時都是需要銷售的經營者、進單位獲得我國的行政機關銷售武器的許可的,然後在將武器售賣到境外的時候,也是需要接受海關的檢查,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規範我國的公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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