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合夥開店賣淫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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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個人合夥開店賣淫什麼罪?

兩個人合夥開店賣淫什麼罪?

兩個人合夥開店賣淫按賣淫罪來進行處罰;賣淫罪是女性為獲取報酬而無選擇地與其他男性進行以及提出或同意進行非法性交活動的行為。除公開的婦女賣淫外,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開辦和經營妓院的,房屋的所有人、保管人等許諾將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作為賣淫場所的,為賣淫獲取報酬的目的在公共場所遊蕩等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人員判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組織賣淫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組織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組織賣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四)組織賣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兩個人合夥開店如果只是單純的賣淫一般是可以按治安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如果雙方開店是為了組織或者是容留他人賣淫的,那麼是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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