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監外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司法鑑定監外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司法鑑定監外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發起監外執行申請,由司法部門進行病情鑑定,確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予以批准。

1、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委託鑑定或者組織認定,並開具證明文件。參交付刑罰執行機關的罪犯,需要進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鑑定或者認走且,由執行強制措施的公安機去者組織認定。

2、已交付刑罰執行機關的罪犯,需要進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鑑定或者認定的,由刑罰執行機關委託鑑定或者組織認定。對確有嚴重疾病或者身體殘疾,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對罪犯進行病殘鑑定應當由刑罰執行機關或公安機關填寫《病殘鑑定委託書》,送指定醫院鑑定。

3、病殘鑑定由三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者擔任三年以上主治醫師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經醫院業務院長審籤後,加蓋醫院病殘鑑定專用章,並附有關病歷檔案。鑑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

二、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需要交多少錢

1、按法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並不是交多少錢就可以辦理的,只有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才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保證金是取保候審的一種保證制度,對於暫予執行的服刑人員法律沒有規定要交保證金。有些地方的社區矯正機關收取暫予監外執行服刑人員的保證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三、監外執行由罪犯居住地執行嗎

1、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2、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審批後即可進行保外就醫。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犯罪者在服刑期間患有重大疾病,家屬可申請監外執行,檢察院會委託當地的鑑定機構或者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確認犯罪者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批准監外執行,鑑定機構應當嚴格把控鑑定的程序,確保結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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