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犯罪判拘役緩刑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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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判拘役緩刑怎麼執行

一、構成犯罪判拘役緩刑怎麼執行?

1、緩刑判決從依法確定之日起,人民法院立即交付執行。

2、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交付考察。

3、實行親屬責任擔保和經濟擔保的方法,敦促緩刑犯自覺接受改造。

4、回訪考察。

5、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期間犯罪分子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有哪些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拘役和緩刑的區別有哪些?

1、拘役一般是在看守所執行。緩刑表示暫不執行收監;

2、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緩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五、緩刑期間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於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

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3、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

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4、考察監管程序規範。

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範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採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緩刑的執行流程非常的簡單,在執行緩刑之前會告知犯罪分子緩刑期間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分子需要定期的到監督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如果緩刑期內違反相關規定或者實施了其他的犯罪行為,會被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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