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拘役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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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拘役合併執行
拘役緩刑怎麼執行

拘役緩刑就是拘役暫不實際執行,在判決確定之後的時間為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對罪犯實行社區矯正,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來決定是否需要實際執行所判的拘役:


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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