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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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死刑屬於直接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的一種刑罰,也是我國人身刑當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實踐中,死刑的執行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死刑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死刑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執行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執行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需要變更死刑執行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並將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核准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查明事實情況,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作出處理。如果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 依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依法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緩或其他較輕的刑罰;如果罪犯 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以下刑罰。凡經查明判決並無錯誤,或罪犯並無重大立功表現,則仍應需執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 刑的人民法院院長重新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才能執行。

關於死刑的執行程序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實踐中,在最後執行死刑的那一刻,也有可能出現變更死刑執行的情況,而一旦認定符合規定的變更情形,那麼就不能在對罪犯執行死刑了。也就是我們説的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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