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庭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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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執行庭通常作為一種強制執行判決結果的機關存在,如果法院判決作為第一部分,下達了審判結果,那麼執行庭執行就作為第二部分,執行判決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法律處理。那麼,執行庭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執行庭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執行庭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執行程序首先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由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申報自己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不按時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和扣押,並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二、法院執行的期限

申請的期限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中止執行的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款第5項規定作出裁定,包括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5種情形。 如果你申請強制執行已經立案,法院依法應在6個月內執行結案。 上述《規定》還明確了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結案的,應當製作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 也就是説如果你申請的強制執行已經立案,那麼你可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請求其督促一審法院儘快執行。

綜上所述,執行庭執行法院的判決結果時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或者法院強制執行,然後執行需要一個期限。執行庭執行的結果一般為最終結果,在終審判決之後安排。執行庭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首先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被執行人在執行庭的強制下會遵守判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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