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拘役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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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拘役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在刑事處罰的具體方式上,有管制、有期徒刑、拘役等主要刑罰,也有勞改、羈押等分類刑罰,對於有些犯罪情節和後果相對較輕的犯罪分子,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拘役的刑事處罰,那麼,刑訴法拘役執行的具體程序是什麼呢?

一、拘役的含義及特點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的執行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10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時在押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副本、自訴狀複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罪犯需要收押執行刑罰,而判決、裁定生效前未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將罪犯送交看守所羈押;並依照前述規定辦理執行手續。以上各種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後應當附卷備查。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法拘役執行的相關程序,與拘留、管制等處罰不盡相同,拘役的期限為1-6個月,由公安機關執行,每個月有固定期限的回家時間,參與勞動的可獲取報酬,在執行拘役時,法院應將相關資料送至看押機關,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接,並在拘役期滿時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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