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傳銷活動罪定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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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傳銷活動罪定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集體傳銷活動罪定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沒有集體傳銷活動罪,和傳銷相關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由此可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判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事實上,傳銷具有非常鮮明的法律特徵,在傳銷案件中,被迫加入傳銷組織的這些受害者一般不會被判刑,但是,組織領導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傳銷活動取得的收入都是違法收入,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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