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為死罪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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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為死罪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作為為死罪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作為為死罪辯護人享有的權力有:對於律師的辯護意見,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採納與否的理由等;人民法院因故推遲開庭時間應當於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律師,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律師送達裁判文書等,以保證訴訟正常進行;應當免收或者按照複製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減收。

二、死刑案件辯護人的權利的具體內容

1、人民法院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複製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並直接影響的證據材料的複製費用,應當免收或者按照複製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減收。

2、在法庭審理中,法官應當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對於律師的辯護意見,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採納與否的理由等。

3、人民法院因故推遲開庭時間應當於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律師,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律師送達裁判文書等,以保證訴訟正常進行。

4、律師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鑑定或者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覆並附卷。被告人的律師提出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並製作附卷。

5、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多次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而自己又不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再次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准許並記錄在案。

三、死刑案件辯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1、承擔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師應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

2、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恪盡職守,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有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同意,由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

4、律師應當在開庭前會見在押的被告人,徵詢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並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

5、律師對於查閲的材料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證人身份等情況的,應當保守祕密;

6、律師應當在閉庭三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7、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建立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機制,對律師參與死刑案件辯護工作實行有效的考核、監督等。

作為死刑的辯護人,是能夠享有相應的權力的,人民法院在進行案件的審理的過程中應當給予死罪辯護人足夠的尊重與發言權,並且對於可以減免的費用應當給予適當的減免。在擁有相應權力的同時,還有還必須要承擔一些責任,妥善的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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