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強制猥褻、侮辱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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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於強制猥褻、侮辱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於強制猥褻、侮辱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法院對於強制猥褻、侮辱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與強姦罪的界限

廣義上的猥褻行為包括奸強行為,由於刑法對強姦行為規定了單獨的罪名,強制猥褻罪中的實行行為必須是指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具體而言,兩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姦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交配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交以外的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行為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行為感情。

(2)犯罪對象不同

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男性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對象,這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對於姦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 兒童罪。可見,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在客觀方 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於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婦女實施姦淫。強姦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性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此外,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程度較強姦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達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現實中趁人不備,突然襲擊的強摸女性胸部的行為也屬於強制的方式。

(4)主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是具有和被害婦女發生性的故意。強制猥褻罪是性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強姦罪有姦婦女的目的,而強制猥褻罪不具有姦淫的目的。

對於強制猥褻的行為,顯然是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嚴重的侵犯,另外對於是否造成嚴重的情節也需要根據實際的惡劣後果來進行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區分猥褻罪與強姦罪的不同之處,應當基於實際的事實進行定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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