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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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有什麼區別?

一、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 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

二、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區別

當行為人採用 公然強行扒婦女的衣服、對婦女身體進行某些動作性猥褻、侮辱時,對行為人是定侮辱罪還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容易發生混淆。區別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侮辱罪中的侮辱婦女,行為人目的在於敗壞婦女的名譽,貶低其人格,動機 多出於私憤報復、發泄不滿,這一點與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為(如以大字報進行侮辱)沒有什麼區別;而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行為人目的在於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的畸形性慾。另外,侮辱婦女罪在有些場合,行為人侮辱的對象即婦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

三、侮辱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 暴力方法實施。這裏的暴力僅僅是指行為人為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採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被害人的故意殺傷行為。如果行為人 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不應 對行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際數罪併罰。但如果是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為人為排除阻礙而將第三人傷害或殺害的,則應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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