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競業禁止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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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經濟發展在近幾年直線上升,國家經濟發展離不開眾多企業公司的發展,我們知道我國事以國有企業為主導的經濟,眾多企業的發展將會直接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發展,公司法就是在管理公司企業來保障公司企業的發展,確保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那公司法競業禁止期限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競業禁止期限是什麼?

一、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禁止的種類

在商業祕密的競業禁止保護中

競業禁止的種類包括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兩種。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競業禁止。對於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各國的認識上不盡一致。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其民商法律的規定,經理人、代辦商、董事等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而對於一般的僱員是否以及如何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每個國家的規定不同。例如,德國認為,僱員對其接受的勞務應當向僱主報告,不得違背忠實義務收受賄賂或者從事對僱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對於一般僱員的競業禁止未作規定。我國有關法律對於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

三、《公司法》第61條規定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有關企業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依照上述有關法律的規定,只有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在職期間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這是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只適用於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對於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有關法律對此未作規定。那麼,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既然法律對此未作競業禁止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是不受競業禁止約束的。

從理論上講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於企業商業祕密的瞭解較少或者根本沒有機會了解,其所享受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相比較低,法律對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方面有特別的約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終止後的競業禁止。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主要是指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如果從事與原企業相同或者相關的職業,如到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就職,或者自辦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就很有可能會不自覺的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祕密,或者因為熟悉原企業的經營情況而成為原企業的競爭對手。

原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勞動者勞動關係終止後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即在競業禁止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勞動者從事某項職業或者生產某種產品,同時,企業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競業禁止的書面約定,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

公司企業的發展要嚴格遵循國家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從公司的各個方面來保障公司的利益,防止很多高層管理人員為謀私利而影響公司企業的發展,其中就有競業禁止的規定,來進一步保障公司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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