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同犯罪構成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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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不同犯罪構成共犯嗎?

對於不同犯罪構成共犯嗎?

不屬於共犯,共同犯罪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道,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回自己答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不同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認定的,犯罪嫌疑人之間應當根據其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是否屬於共犯,而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也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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