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未遂辯護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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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未遂辯護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盜竊罪未遂辯護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一是犯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二是犯罪主觀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三是犯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四是犯罪客觀方面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關於盜竊罪的主體要件的辯護要點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後果的,不負刑事責任。依據上述刑法規定,應注意如下辯護要點:

1、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對於被告人的年齡接近刑事責任年齡時,律師一般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年齡的計算方法。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一律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應以其滿十六歲週歲生日之第二天起計算。

(2)要查明是否存在錯把老歷出生日期作為公曆日期登記的情況。我國許多農村地區目前還存在父母只記子女的老歷出生日期的現象,導致而後户口登記時將其老歷出生日期作為公曆日期予以登記。

(3)要查明是否存在出生日期登記錯誤情況。由於多方面原因,被告人的年齡可能存在登記錯誤問題。

(4)要注意區分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和破獲案件時的年齡,不能以案發時間作為計算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

2、關於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行為語言行為有些反常或存在精神病既往史、精神病家族史的行為人,律師在辯護時主要是要研究行為人是否存在精神病。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因此,律師受理案件後,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申請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鑑定。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間歇性的精神病人雖然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但在其發病期間實施盜竊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有關盜竊罪未遂的構成要件在相關案件的司法解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辯護人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解釋來進行合法的辯護。辯護過程中,辯護人應當圍繞盜竊罪未遂的辯護要點進行辯護,將法律適用和盜竊罪未遂的司法認定進行合法合理的法律適用,以期審判機關作出有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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