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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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關於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最高法關於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偷越國邊境罪相關司法解釋: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招募、拉攏、引誘、介紹、培訓偷越國(邊)境人員,策劃、安排偷越國(邊)境行為,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前或者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結合未遂犯的處罰原則量刑。

二、越國邊境罪嚴重嗎?

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包括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三次以上或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犯的;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等情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裏,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

偷越國境既可以是自己偷越,也可以是運送他人偷越。存在偷越國境的行為,情節不嚴重的,不會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應該按照同越國境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違反邊境的管理規定,存在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就構成了偷越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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