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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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濫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認定濫伐林木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詢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指出,為收購林材、木製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二、認定濫伐林木罪時要注意與盜伐林木罪進行區分

盜伐林木以非法佔有為目是指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罪容易混淆,所以要注意區分。

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犯罪對象不同。

兩者的犯罪對象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濫伐林木罪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是具有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伐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都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濫伐林木罪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濫伐林木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

一般濫伐林木也是要達到數量較大,那麼才有可能認定為濫伐林木罪,之後再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對行為人作出處罰。考慮到實際濫伐樹木的數量不同,如果是數量達到巨大標準的話,那麼將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作出處罰,另外,還會同時做出罰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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