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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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怎麼寫?

一、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怎麼寫?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

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

申請事項:變更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事實與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一案,於年月日時始被採取的強制措施,現己超過法定期限。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特提出申請,請予變更對其採取的強制措施。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1、 向採取強制措施的部門申請,可以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要看具體情況。

2具體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氏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得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請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申請,即為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

綜上所述,國家為了保證那些疑似具有危險性的犯罪人不會繼續危害社會就會採取比較強硬的手段限制其自由,但是國家採取措施並不一定就意味着當事人就必然是會被處罰的,所以在限定時間內沒有足夠的證據就應該將當事人釋放而不是繼續強制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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