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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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辦法對社會沒有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在司法拘審期間,被拘審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4、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宣判後立即釋放;

5、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三、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

強制執行的判決令在判決生效後,經過當事人或當事人利益相關方申訴不合理而被法院或公安警察機關等公檢法機構通過申訴的,可以變更或終止強制執行措施。在一些特定案件或當事人情況特殊的情形下,也是可以不必經過申訴流程而直接變更或撤銷強制執行的判決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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