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失火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一、構成失火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構成失火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失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失火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

(二)客觀要件。

失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三)主體要件。

失火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失火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四)主觀要件。

失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二、失火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構成失火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滿足以上四方面的要求就構成了失火罪,就拿犯罪主體來講,如果是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小心引發的火災,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而且,失火罪必須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