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

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不履行法律規定和其職務要求的文物保護、管理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不盡職責。其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對館藏珍貴文物不按《文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固定、專用的庫房,設專人管理;庫房設備和措施不符合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光、防震、防空氣污染的要求;珍貴文物出庫歸庫手續不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形同虛設;發現不安全因素,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發生火災、文物失竊等案件不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文物局等等。具體表現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損毀,即損壞和毀滅,既包括使珍貴文物部分破損,使其喪失部分價值,即造成原有價值的減少,例如,使能作為珍貴文物的手稿大面積污損,致其字跡難以辨認,又包括使珍貴文物完全毀滅,從而喪失其全部價值,如珍貴書畫被燒燬,珍貴陶器、瓷器被砸碎等。所謂流失,是指被盜、遺失而下落不明或者流落至國外、境外。

本罪是結果犯,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後果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後果嚴重是指造成較多的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致使珍貴文物流失國外的;造成特別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由於珍貴文物被毀,給歷史、藝術、科學研究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社會影響極壞,流失的文件已無法追回,等等。

我國文物是受到嚴格進行保護的,所以在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要對文物進行嚴格保護,不得擅離職守,不負責任。如果一旦由於員工的行為致使文物進行流失或者是損害,這都是屬於對我國的文物造成一定的損失。將要獲得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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