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暴力取證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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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暴力取證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構成暴力取證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

二、暴力取證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暴力取證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四、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常特殊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司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調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有調查取證的權利,但沒有暴力取證的權利,暴力取證不僅違法,證據也不會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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