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在我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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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在我國包括哪些?

對於那些經常不遵守約定違約的行為,大家都是比較痛恨的,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也會發生經常違約的行為。這個時候,我國法律規定了違約責任。那麼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在我國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違約責任的形態

違約責任的形態,指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方式包括五種:①實際履行(繼續履行)。②採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③支付違約金。④適用定金罰則。⑤賠償損失。⑥請求減少價款或報酬(適用於買賣合同等雙務合同)。

【特別提示】

前述違約責任中,下列兩對違約責任不能並用:

違約金與定金。《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二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補償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決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素有兩個,一是歸責原則,二是違約責任的具體形態。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要件。特殊構成要件,指各種具體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

1、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有二:①具有違約行為。②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2、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指承擔具體的違約責任時,在一般構成要件之外,還需具備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説明:

(1)採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要求違約方具有過錯。

(2)實際履行要求繼續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3)損害賠償要求另外兩個構成要件:①受有損失;②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三)實際履行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首先就是我約責任的構成,肯定是需要這個合同能夠進行履行,也就是説,並不是存在着法律或者説事實上是不能夠履行的情況的。還有就是合同當中的一方當事人它是存在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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