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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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怎麼處罰?

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怎麼處罰?

過時犯罪存在結果加重犯,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危險物品肇事後果特別嚴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

3. 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後果,不數罪併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於基本行為造成的,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首先,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數情況是對基本犯罪持過失(參見刑法第132條)。其次,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對加重結果沒有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這需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理論。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於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於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例如:強姦婦女致其重傷的,由於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屬於結果加重犯;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其重傷的,因為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結果加重犯。

由於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並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加重結果犯的成立條件

犯罪行為的實施,如以犯輕罪的意思,而發生重罪的結果,學説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的界定

加重結果的發生,超過行為人的犯意時,應在何種因果關係範圍內,負其責任。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於基本犯罪為故意,而於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若行為人對於發生的結果有認識,則應成立所認識的罪。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並不以直接因果關係為限,間接因果關係也屬之。

過失犯的加重處理,需要根據實際的相關案件來進行判斷,不能夠單獨的一概而論。因為單獨的犯罪行為導致的加重事故的嚴重性不一,如果造成嚴重安全問題或者是損失問題的話,那麼會加大相關的處罰力度。如果所涉及到的加重並不是非常重大的話,則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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