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告罪有結果加重犯嗎?
一、親告罪有結果加重犯嗎?
親告罪是有結果加重犯的,若是被他人實施了非法行為而被侮辱,或者是由於被遺棄而生命受到威脅,此時都需要自己想法院起訴,其權益才會得到保護,並且他人若是實施侵害行為,導致了受害者受到的侵害十分的嚴重,那麼此時就會加重處罰。
二、哪些犯罪屬於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據分則條文規定確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11、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劫持船隻、汽車造成嚴重後果的;
1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16、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1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二)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危險物品肇事後果特別嚴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後果特別嚴重的;
3、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
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後果,不數罪併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
在我國結果加重犯重,並沒有關於任何一種親告罪的規定,故此是他人實施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很嚴重的危害,受害人也並沒有原來侵權主體的,此時其也不會因為結果的嚴重性而受到更重的處罰,這主要是由於此時只有該受害人受到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