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結果加重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處罰結果加重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也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或者加重結果,必須通過刑法明文規定的方式,成為依附於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
3、行為對於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其所引發的加重結果均有犯意。
二、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的區別
(一)構成要件上
情節加重犯除犯罪構成要件四個方面的任一要件內容以外,犯罪主體的身份還有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犯罪目的、動機等都可以作為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因而情節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
(二)罪數上
1、情節加重犯的罪數
情節加重犯可能是實質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競合犯等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犯論處。
2、結果加重犯的罪數
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對於結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個,不能是數個。
(三)相對情況的不同
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結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須有法律規定。
三、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故意犯罪結果加重犯一般有因為搶劫導致人受重傷和死亡的、強姦人致人重傷和死亡的、再或者是進行非法醫治人死亡的;過失犯結果加重的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後故宮特別嚴重的,或者是交通事故肇事因為逃逸緻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