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4條之一是什麼罪名 - 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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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4條之一是什麼罪名,內容是什麼?

各個國家為了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治安,都制訂過刑法。在我國,刑法是1979年頒佈實施的,之後又歷經了多次修改。最新的刑法有450多條條文,可以説是內容非常全面,對刑事犯罪活動進行了全面梳理。那麼刑法224條之一具體內容是什麼?我們不妨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大致瞭解。

一、刑法224條之一具體內容是什麼?

新增刑法224條是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傳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二、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如何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於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綜上所述,在刑法修訂案(七)中,在第224條後面加了一條罪名,即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為刑法224條之一。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傳銷犯罪活動,説明我國對傳銷的打擊力度加大了。將傳銷罪列入刑法,也可以更好的指導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小編建議普通老百姓,要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不要輕信他人編造的致富神話,做到取財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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