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5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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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5條的內容是什麼

在社會制度逐漸的完善過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的增強,對於非公務的一般人員對公民自身是沒有搜身的權利的,就算是警察等公務人員都需要法院出具的搜查令才是合法的行為,所以刑法第245條的內容就對此等案件有相關規定,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一、刑法第245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三(二)

二、非法搜查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被公開的權利;

(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3)社會關係(包括親屬關係、朋友關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

(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

(7)通信、日記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開;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係非關係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

(9)不願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

(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

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採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等行為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等處罰,而對於司法人員有濫用職權的情況是從重處罰的,非法搜查,他涉及多方面的違法行為,其中也有他人的隱私被侵犯的情節。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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