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23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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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23條的內容是什麼?

現在的人民法院不再是古時候的一言堂了,如果當事人對法官的審判結果不滿意的,是可以要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自己的案件,為自己“翻案”,當然這是根據二審的法律依據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第223條明文規定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刑訴法223條的具體內容。


一、刑訴法223條

根據刑訴法22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抗訴案件,二審必須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是例外。但實踐中,二審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法院不開庭的理由很簡單:

1、法官工作量太大。

2、法律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律師對這種局面意見很大,二審不開庭,怎麼判斷事實是否清楚?二審不開庭新的證據證明質證?

田文昌、陳瑞華主編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建議將此條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但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一致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013年實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沒有完全接受律師的意見,只做出了部分修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第一百八十七條改為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增加了一條:”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院對中國文字有獨特的理解。既然法律規定了應當開庭審理的四種情況,其他都是不應當開庭審理的。既然最高法院規定了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況,此類案件就一定不能開庭審理。哪個案子屬於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哪個案子屬於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況,法院一家説了算。

新刑訴法223條規定的應當開庭審理的第一種情況”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決定權屬於被告人,只要被告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二審就應當開庭審理。被害人上訴要以被告人的名義進行,辯護人提出異議,也就等於被告人提出異議。被害人提出異議的,二審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但法院不這麼理解,法院認為被告人提出的異議必須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才需要開庭審理,是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以他們的判斷為準。

但是通過對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原刑事訴訟的比較中我們可以得出,雖然刑事訴訟法之中規定了二審必須開庭的案件,但是開庭審理的情況在現實中並沒有那麼理想。小編認為不開庭審理的話極有可能會影響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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