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臨陣脱逃罪既遂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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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戰時臨陣脱逃罪既遂怎麼量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

(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祕密脱逃的;

(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脱逃的;

(3)在戰鬥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脱逃的;

(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徽章和袖章的;

(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脱逃的;

(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脱逃的;

(7)採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脱逃目的等。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於行為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

1、所謂“臨陣”,是指在戰場上或者在軍事行動地區待命參加戰鬥的時候,或者是在部隊作了待命參戰的動員,處於臨戰狀態之際。

2、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在重要的崗位上或者在緊要的時刻逃跑的;不僅自己逃跑,還拉攏、煽動或者組織他人逃跑的;逃跑時丟棄、毀壞武器裝備的;等等。所謂“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逃跑,造成戰鬥部隊失利,人員傷亡重大,或者整個戰鬥、戰役失利等.

3、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針對於佔時臨時逃脱是對軍隊和國家的嚴重不負責任。很有可能導致戰鬥的失利。所以如果在重要崗位上或者在緊急時刻進行逃跑的,或者是還煽動或者組織他人逃跑。將會按照暫時臨陣逃脱罪來進行處罰。具體處罰刑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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