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最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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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最多判多少年?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最多判多少年?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1、罪體

行為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是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這裏的提供,是指生產、修理、施工、採購等單位或者個人通過銷售、調撥等方式,交付武裝部隊。

客體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客體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這裏的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

2、罪責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有意提供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對於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的行為,其違法事實是屬於嚴重侵害了軍隊機關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還需要基於不合格武器裝備的實際數量來進行認定,如果造成了重大戰役失敗的是可以按照最高法定刑罰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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