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庭時錄音的法律效力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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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是錄音通常不是很好取證,錄音是要通過合法手段收取的,如果是雙方當面交談或者是通過電話形式錄音的,這兩種都是合法的。

在開庭時錄音的法律效力大嗎?

最高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針對私錄的視聽資料的證據的合法性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新的司法解釋針對視聽資料的證明力作出了特別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第70條第3款)該規定對視聽資料,不再以取得被拍攝、被錄製者的同意為具有證據能力的先決條件,即使未取得對方同意而錄音取證,也不必然喪失證據資格。

如果私錄對方當事人視聽資料,對方行為不合法且與案件事實相關,即可作為認定事實的合法證據。

(1) 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説,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敍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 錄音器材或者錄音軟件的選擇

儘量選擇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選擇錄音軟件的話選擇錄音通話質量好,存儲有保障的軟件。否則如果通話內容聽不清或者錄音文件丟失的話,就沒辦法作為證據使用。

(3) 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

(4) 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a 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b 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c 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也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d 着眼於事實的敍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e 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説到要點即可。

從上述可以知道錄音資料是有法律效力的,同時對於錄音是有一定條件,錄音的途徑必須合法,錄音的過程中不能有提及到相關案件的內容,不然很可能被視為不正當手段錄音,會作廢,所以錄音需要合法的情況下采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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